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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梁雄、苗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华,梁雄,苗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梁雄,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苗瑞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副经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梁雄、苗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体不对,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向东

审判员  唐文山

审判员  戴俊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