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0民初225号

(2016)冀0130民初225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225号原告刘某某。原告白某某。被告邢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白某某诉被告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