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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行审第32号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志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志财,陈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81行审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志财,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赤壁市人,住赤壁市,被执行人陈文学,女,汉族,1980年5月6日生,赤壁市人,住赤壁市,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K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K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K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K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万子琼

审判员  毕明华

审判员  祝晓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