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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713号

陈昌国与张礼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昌国,张礼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国,农民。被执行人张礼祥,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昌国与被执行人张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羊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阜宁县房管局、阜宁县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查询,但均发现任何资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羊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曹礼坤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韩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