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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520号

涡阳县东风幼儿园与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涡阳县东风幼儿园,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20号原告涡阳县东风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农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友侠,园长。委托代理人孙绍钦,涡阳乐行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

原告涡阳县东风幼儿园诉被告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东风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