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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申13号

陈桂民、王跃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桂民,王跃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桂民,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男,194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跃新,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再审申请人陈桂民因与被申请人王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民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桂民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判决没有证据,借条中写的是借圣跃新300**元,没有写借王跃新300**元。2、王跃新20**年10月12日骗我写的欠条,实际从他老婆处第二天取走30000元投入到宝马俱乐部。2012年10月30日夜里王跃新到我家,让我帮忙查看他电脑投资情况,电脑中显示2012年10月12日写借条那天,从他老婆处取走的款没有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陈桂民提出一、二审法院判决没有证据,借条中写的是借圣跃新300**元,没有写借王跃新300**元的问题。经查,申请人陈桂民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给王跃新的,且王跃新二审中提供了陈桂民向其发的答应还钱的短信,陈桂民也认可系其手机号码发送,该短信属一审证据的补强证据。故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陈桂民提出王跃新20**年10月12日骗我写的欠条,实际从他老婆处第二天取走30000元投入到宝马俱乐部,2012年10月30日夜里王跃新到我家,让我帮忙查看他电脑投资情况,电脑中显示2012年10月12日写借条那天,从他老婆处取走的款没有支付给申请人的问题。经查,申请人陈桂民主张王跃新从他老婆处第二天取走30000元投入到宝马俱乐部没有支付给自己,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存在的事实依据及该款项与自己所写借条上的款项属于同一笔款项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陈桂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桂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