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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86号

周鑫与代剑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鑫,代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86号

原告:周鑫,男

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鑫与被告代建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鑫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