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86号
原告:周鑫,男
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鑫与被告代建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鑫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