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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65号

尹忠与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忠,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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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65号

申请执行人:尹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房全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