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65号
申请执行人:尹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房全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