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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7号

王雷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雷,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做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王雷偿还借款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