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69号A座202室。法定代表人邱世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委托代理人周澍彤,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水岸明居8-5、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韬,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威海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27日,威海市电视台直播威海节目播出《如此装修…》新闻视频,载录有关于威海市民孙女士因委托某品牌家装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该装修公司工人在为其房屋进行水电线路改造后多报工程量,双方引发纠纷,消协介入调解并另找相关人员进行重新测量,发现测量数据与装饰公司承认的数量不符,且装饰公司存在按涨价后的价格报价等情况,同时借此提醒消费者装修时所应注意的部分问题等相关内容,新闻报道中所涉品牌装饰公司系本案原告,但视频中关于原告公司门头及相应有明显公司名称的画面做了模糊处理。同日18:50,有网友在爱威海网站上发帖,题目为[曝曝更文明]刚才直播威海报的那个牛X装修公司是哪个啊,后有其他网友回帖“貌似是广东华浔品味装饰…偷工减料被抓,然后爱找谁找谁…好牛啊…”等内容。2014年9月24日,被告卢金上传前述直播威海视频至腾讯视频,并添加标题为“直播威海曝光威海华浔品味装饰偷工减料欺炸客”,2015年7月初,将该视频删除。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二被告在报纸或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一、视频网页照片打印件及手机截图各一份,证明被告卢金上传的涉案视频浏览播放数量5045次,且在微信中被转发,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的名誉,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证据二、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卢金及被告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对话录音一份,录有被告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平和被告卢金到原告处就涉案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事宜进行道歉并协商处理等内容;证据三、2015年原告与案外人刘伟、高洁、威海华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原件及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证明因被告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导致原告部分客户误解并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损失;证据四、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该律所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质证称,对于证据一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显示视频内容;对证据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实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对证据三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关联性有异议,即使存在退款的事实,亦不能说明系因被告卢金上传视频所致;对证据四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应继续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入账单,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另查,被告卢金系被告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职务为网络营销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直播威海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卢金上传的视频系经威海市电视台直播威海栏目对外公开播出的,就视频内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原告亦认可该视频资料中所涉品牌装饰公司确系原告,因此被告卢金虽将原视频标题修改为“直播威海曝光威海华浔品味装饰偷工减料欺炸客”,但该标题系基于视频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拟定,与视频内容未见严重不符或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亦非制造虚假新闻事件针对原告,对其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而是转载已公开播出的新闻报道,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另外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卢金系经被告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唆使,或系代表被告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工作任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在报纸或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威海华浔品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直播威海的报道是根据客户投诉的意见制作的,并未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且该纠纷已经由上诉人与客户协商解决,并未最终确认上诉人存在偷工减料、欺诈客户的事实,直播威海的报道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但因为该视频中将上诉人的公司门头及相应的公司名称均作了模糊处理,上诉人并未向其追究责任。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卢金将该视频添加标题为“直播威海曝光华浔品味装饰偷工减料欺诈客”,并上传至网络,被大量转载和关注,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综上,被上诉人卢金拟定标题虽然系基于该视频的内容,但该视频本身没有反应真实情况,被上诉人卢金传播该视频并拟定标题的行为对公众产生了误导,严重侵害上诉人的权益,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二被上诉人在事发后及原审判决后,均对上诉人表示道歉,并同意以被上诉人卢金的名义在网络上赔礼道歉,只是未同意以被上诉人筑雅公司的名义道歉。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的名誉,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万元。
被上诉人卢金答辩称,一、《直播威海》栏目系作为威海官方主流媒体的威海电视台制作的关注民生、反应社会问题的专题栏目,在本地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信赖度,被上诉人卢金有理由相信该新闻资讯视频内容的真实性。被上诉人卢金转载该视频的行为实质上是转载新闻资讯的行为,且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视频的出处,亦未对视频进行篡改和截取。故被上诉人卢金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上诉人亦认可该视频资料中的装饰公司为上诉人公司。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卢金并未歪曲、编造事实对上诉人进行诽谤。而其所编写的标题也只是对视频内容的陈述,并未加入主观感情或其他意图。故被上诉人卢金并未对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
二、该视频在被上诉人卢金转载前已经被公开播放,为大众所知晓,被上诉人卢金的转载行为发生于该视频播出后的几个月后,因上诉人的业务仅面对威海市场,故被上诉人卢金的转载行为并未扩大该新闻资讯的受众和影响范围。即使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损失,则其损失亦系由该新闻资讯的播出所致,上诉人亦应向威海电视台要求赔偿而非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卢金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威海市筑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卢金虽系本公司职工,但其转载视频的行为发生在下班时间,系其个人行为,被上诉人筑雅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故不应由被上诉人筑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卢金转载直播威海报道视频并标注题目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应根据被上诉人卢金在转载行为中是否实施了歪曲事实、对上诉人进行了恶意侮辱、诽谤等行为来进行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卢金对直播威海的报道视频进行了转载,期间并未对该视频进行截取或删改,不足以导致公众对对该资讯报道的内容产生误解或片面理解。经过对视频内容的审查,被上诉人卢金标注的标题也未有明显与视频内容不一致、严重歪曲视频内容等情形,故难以认定被上诉人卢金转载该视频并加注标题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同时,根据视频的内容,上诉人的责任人明确向客户表示已经辞退了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员工,则根据常理推断,上诉人辞退为客户服务的员工与该员工在为客户服务期间存在不当言行应当存在一定关联。社会公众在观看了该视频后,即使对上诉人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亦与上诉人对自身员工的管理缺位及事发后未积极妥善处理好本次纠纷有一定关联。综上,上诉人将其名誉这一无形资产的受损归结为被上诉人卢金侵权所致,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明强
代理
审判员 金永祥
代理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