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62-3号

陈英杰与王锦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英杰,王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杰委托代理人张介亮,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宏飞,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锦明申请执行人陈英杰与被执行人王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锦明结欠申请执行人陈英杰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自2015年8月份起于每月20日前各付还40000元,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按期还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告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该款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相应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王锦明承担,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本院不再收退,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一并付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锦明分三次共付还3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英杰借款1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经对被执行人王锦明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除被执行人王锦明有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中心城区东港路机电厂住宅楼602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证字第C03015**号,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查封,现暂无法变现)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溪南支行开设存款帐户(已被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锦明上述被查封、冻结财产暂无法变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瀚

审判员 郑业敏

审判员 陈良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