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1230号
原告:韩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涛诉被告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韩涛负担。
审判员 李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