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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行初字第56号

李虎霞等46人与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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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原行初字第56号原告李虎霞,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王庭梅,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耀平,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赵志文,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世成,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雷冰雪,女,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正林,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文花,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继光,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小龙,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妥秀琴,女,回族,居民,住���原市区。原告杨金星,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杨金锡,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海恒梅,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志珍,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现珍,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黄治斌,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学文,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应军,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刘玉花,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彦江,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鹏贵,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喇同兵,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米国莲,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杨浩,男,汉族,居���,住固原市区。原告杨振兴,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现龙,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张志勇,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仲梅,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张万军,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张志刚,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张志明,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买世明,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国强,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郭世昌,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黄广发,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王秀兰,女,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杨国珍,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杨存梅,女,���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杨金碧,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应虎,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国琴,女,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喻忠林,男,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李世平,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马国良,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米国祥,男,回族,居民,住固原市区。被告固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原市政府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全中,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霞等46人诉被告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虎霞等46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霞等46人以被告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向原告提供了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海太阳城一期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及相关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霞等46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虎霞等46人负担。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伏志刚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