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风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爱民。
上诉人黄风森因与被上诉人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风森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天津市向上诉人划出或者交付款项,不能认定天津市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认识,更没有向其出具借条或欠条,本案不是借款合同关系,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自2010年就已在河北省××藁城区故××村居住,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天津市蓟县××区××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云玲
代理
审判员 康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