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6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负责人李小水,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杰斌,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邹剑玫,女,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邹杰斌、邹剑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邹杰斌、邹剑玫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9976.73元、利息(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8930.99元、罚息2325.58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76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33-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杰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33号丽雅苑中区丽华阁9D房(权证号码020××××0515,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及钟涛)及车牌号码为粤Y×××××汽车,本案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杰斌、邹剑玫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6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