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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000号

淄川农信社与周少强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少强,赵增峰,张成祥,刘芳,朱庆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00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

被执行人:周少强。

被执行人:赵增峰。

被执行人:张成祥。

被执行人:刘芳。

被执行人:朱庆农。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少强、赵增峰、张成祥、刘芳、朱庆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少强、赵增峰、张成祥、刘芳、朱庆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张 慧

审 判 员  孙即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仇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