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19号原告涡阳县东风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农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友侠,园长。委托代理人孙绍钦,涡阳乐行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女。
原告涡阳县东风幼儿园诉被告祝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东风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