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545号原告湖南畅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法定代表人王鹏峰。被告无锡欧意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白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畅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欧意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畅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畅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畅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卫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