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民初33号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33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年义,该公司法律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晓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东延段。法定代表人沈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德 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静 洁

书记员 周静洁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