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0272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光,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撒俊健,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光与撒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撒俊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撒俊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