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毛创勋,农民,:广西宜州市洛西镇福田村详毫屯25号。被执行人宜州市安迅达石灰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毛创勋与被执行人宜州市安迅达石灰钙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52号,截止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权利人毛创勋经济损失37332.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宜州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即x向x39049元后(其中案款本金37332.64元,利息983.36元,预交的诉讼费733元),毛创勋自愿放弃剩余逾期利息及其他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当日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晓
审 判 员 周志军
代理
审判员 韦厚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 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