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秋英,女,193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沈世山,代县长。委托代理人瞿成明,遂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秋英诉遂昌县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浙丽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钱秋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钱秋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钱秋英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钱秋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
审判员 蔡成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一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