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字14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海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晓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字14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