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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字140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晓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字14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