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
法定代表人:陈武,行长。
被执行人:吴思军,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执行人:倪方娣,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系吴思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思军、倪方娣所有的位于金寨县东方龙城28-204室,产权证号为梅山字第××号抵押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孟 平
代理
审判员 李理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加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