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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86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吴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吴思军,倪方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

法定代表人:陈武,行长。

被执行人:吴思军,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执行人:倪方娣,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系吴思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思军、倪方娣所有的位于金寨县东方龙城28-204室,产权证号为梅山字第××号抵押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孟 平

代理

审判员  李理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加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