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浙0784民催20号 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泽宁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收款人永康市卓德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请张贴)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 (2016)浙0784民催20号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 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通知贵单位,对2016年1月22日由永康市泽宁工贸有限公司通过贵单位出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永康市卓德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立即停止支付,等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浙0784民催20号 本院已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泽宁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收款人永康市卓德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784民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请张贴)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4民催20号
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大沙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营。 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永康市泽宁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出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20000元,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蓓蕾
代理
审判员徐高建
代理
审判员章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孙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