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285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韩树伟,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丹丹诉被告韩树伟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丹丹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丹丹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树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丹丹负担。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