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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285号

李丹丹诉韩树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丹丹,韩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285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韩树伟,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丹丹诉被告韩树伟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丹丹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丹丹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树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丹丹负担。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