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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1260号

李野与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野,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1260号

原告:李野,无职业。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曙光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闫瑞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野与被告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