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375号
原告:刘祥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刘超,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刘祥龙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李悦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