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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375号

刘祥龙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祥龙,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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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375号

原告:刘祥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刘超,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刘祥龙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李悦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