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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执异2号

王某与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异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阳原县皮毛大市场A区12栋一单元11、1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阳执字第78号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北开元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经阳原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阳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开办单位系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0%、30%。申请人申请追加河北开元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证,河北开元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原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某要求追加河北开元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延飞

审判员  程东风

审判员  田向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