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执42号

韩某与孙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孙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某诉被执行人孙某、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晓燕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孙某、杨某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孙某、杨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禄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