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某诉被执行人孙某、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晓燕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孙某、杨某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孙某、杨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禄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