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学。被执行人吴正焕。被执行人李锦实。本院在执行杨永学申请执行吴正焕、李锦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吴正焕、李锦实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正焕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锦实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永学,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永学与被执行人吴正焕、李锦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