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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266号

杨永学申请执行吴正焕、李锦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学,吴正焕,李锦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学。被执行人吴正焕。被执行人李锦实。本院在执行杨永学申请执行吴正焕、李锦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吴正焕、李锦实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正焕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锦实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永学,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永学与被执行人吴正焕、李锦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