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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93号

马士骏与邱守山、胡春秀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士骏,邱守山,胡春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马士骏。法定代理人马凤元。被执行人邱守山。被执行人胡春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士骏申请执行邱守山、胡春秀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少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