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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56号

韩大宾与韩红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韩大宾,韩红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56号原告韩大宾,农民。被告韩红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宾诉被告韩红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大宾负担。

审判员  韩鸿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赵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