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56号原告韩大宾,农民。被告韩红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宾诉被告韩红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大宾负担。
审判员 韩鸿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赵清 百度搜索“”
韩大宾与韩红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56号原告韩大宾,农民。被告韩红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宾诉被告韩红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大宾负担。
审判员 韩鸿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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