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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29-2号

朱波与郑清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波,郑清升,苏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朱波,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郑清升,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苏小华,女,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朱波与郑清升、苏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全面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