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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741号

晋兰卿与闫爱连、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晋兰卿,闫爱连,张学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晋兰卿,男,汉族。被告闫爱连,女,汉族。被告张学锋,男,汉族。

原告晋兰卿诉被告闫爱连、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兰卿诉被告闫爱连、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闫爱连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晋兰卿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向有关单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兰卿负担。

审 判 长  杨武喜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强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