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晋兰卿,男,汉族。被告闫爱连,女,汉族。被告张学锋,男,汉族。
原告晋兰卿诉被告闫爱连、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兰卿诉被告闫爱连、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闫爱连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晋兰卿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向有关单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兰卿负担。
审 判 长 杨武喜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强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