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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91民初20号

高维民与柯芬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维民,柯芬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91民初20号

原告:高维民,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柯芬儒,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民与被告柯芬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维民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芬儒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高维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皖R002**号黑色“奥迪”牌A6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柏 冰

代理

审判员 秦 超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