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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执96号

曹某与张某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在2016年2月28日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峰

审判员  张云霄

审判员  乔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