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在2016年2月28日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峰
审判员 张云霄
审判员 乔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