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西法民初字第693号

刘娟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刘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西法民初字第693号申请保全人:杨建波,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保全人:刘娟,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智苑小区****,身份证号:5301031969********。

申请人杨建波与被申请人刘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建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娟名下的车辆,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建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刘娟名下的云A×××**号、云A×××**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