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通、郑育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瑞平,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区。被执行人杨树发,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瑞平、杨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瑞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杨树发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杨瑞平、杨树发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辖区内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25日,因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