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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恢1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哑柏镇槐花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礼泉县石潭镇夏侯村*组。张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礼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2153.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元,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将1215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院对(2012)礼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存文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