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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07号

陈桂祥与牛培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祥,牛培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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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10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桂祥,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女,系申请执行人女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牛培强,男。委托代理人牛某,男。系被执行人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祥与被执行人牛培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