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39号原告陈X信,又名陈X贝,女,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被告李科X,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信与被告李科X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信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信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信负担。
审判员 吴祖青
书记员 黄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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