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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民初39号

陈X信与李科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X信,李科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39号原告陈X信,又名陈X贝,女,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被告李科X,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信与被告李科X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信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信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信负担。

审判员  吴祖青

书记员  黄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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