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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终字第27号

伊春开顶置业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春开顶置业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开顶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机修社区保安街(工行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孟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积魁弄*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上海开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弄。

法定代表人:余立群。上诉人伊春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春开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开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衢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伊春开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伊春开顶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世昌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