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程祖明被执行人左志军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程祖明申请执行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收取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