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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恢1号

程祖明、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祖明,左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程祖明被执行人左志军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程祖明申请执行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收取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