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初1056号

刘涛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涛,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56号原告刘涛。被告张辉。

原告刘涛诉被告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刘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金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