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56号原告刘涛。被告张辉。
原告刘涛诉被告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刘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金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