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95民初19号原告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厂区。法定代表人岳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大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芦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