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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150号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150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东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建刚。

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立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