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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34号

李飞、张西英与张怀春、薛凤平、席顶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飞,张西英,张怀春,薛凤平,席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34号

原告:李飞,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张西英,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怀春,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薛凤平,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席顶峰,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张西英与被告张怀春、薛凤平、席顶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张西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张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飞、张西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良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