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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025号

刘进松与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进松,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2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松,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8号院21号楼1层03。法定代表人董大鲲,总经理。刘进松与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0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前一次性支付刘进松补偿金二万八千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等);

二、刘进松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与刘进松因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刘进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进松询问,申请执行人刘进松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进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雅典娜美丽生活美发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7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