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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68-1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常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常吉成;温兴禹;曲兴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68-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负责人张传民,主任。被执行人常吉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温兴禹,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济阳县济阳镇纬一路102号30号楼2单元302号居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曲兴富,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常吉成、温兴禹、曲兴富(2015)商商初字第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常吉成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因无车辆具体下落尚未能实施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9650元,诉讼费73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